法艺花园

2014-3-5 17:14: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刘秋苏  李念鑫) 医院的医生联系专家对患者实施手术后,发生了医疗事故,致使患者落下了终身残疾,责任究竟如何承担?8月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沛县华佗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单女士24万余元,并每年赔偿原告基本医疗费、护理费等9.6万余元,直至其治疗终结。
  现年51岁下岗工人的单女士,2002年初,单女士深感身体不适,出现头痛、头晕、视力下降、手无力、下肢发紧等症状。2003年1月12日住进沛县华佗医院,经诊断为颈椎病、脊髓交感神经混合型。华佗医院的医师与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专家施某联系行前路髓核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当月14日上午10:30至12:30,由施某主刀,华佗医院医生刘某某、郭某某作助手为单女士实施手术。手术完毕后,单女士出现呼吸困难、窒息,经抢救恢复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四肢抽动。次日8时许,华佗医院将单女士转院治疗。经徐州矿务局总医院诊断,单女士为缺氧性脑病,伴有褥疮、深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在以后的治疗中,单女士长期鼻饲流质、气管切开、保留导尿,至今仍存在意识障碍,对光 、声痛有反应,不能用眼睛及其他感情反应作答,对熟人、朋友的言语无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经徐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华佗医院超越国家规定的手术范围,手术环境不具备行该类手术的条件,由于临床经验不足,抢救措施不力,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通过司法鉴定,单女士的损伤已构成一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女士患病到被告华佗医院住院诊治,确诊后华佗医院会同外请专家实施手术,双方已形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医院应按照医疗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要求为单女士治疗。医院不具备手术环境、术后抢救措施不力的过错行为使单女士身体受伤害,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单女士一级伤残,该医疗过失行为与单女士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医院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沛县华佗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单女士已发生医疗费35800元、护理费20205元、交通费1424元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52712元 、住宿费2344元、残疾用具费1600元、伙食补助费766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31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5271元合计240136元;并自2004年8月之后每12个月为一时间段赔偿单女士继续治疗期间的基本医疗费72000元、护理费13123元、住宿费4128元、交通费1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6元合计96171元,直至其治疗终结为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