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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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打工妹被镇江市中海公司介绍去马来西亚“高薪”打工,不料到达马来西亚方知受骗。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6打工妹状告中海公司的诉讼案,一审判决被告中海公司返还各原告劳务费用2.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对其余被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至7月间,中海公司的负责人谢传尧、武守权、张菊花、张爱晴在明知中海公司无对外输出劳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以公司名义利用办理旅游签证向马来西亚输出涉外劳务。其中中海公司收取原告张三英等6打工妹劳务费用2.5万元,并向6原告出具中海公司收据,2002年7月3日,中海公司与6原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约定了6原告在马来西亚的工作期限、职位、福利待遇等相关内容。2002年7月5日,6原告等人被送往马来西亚。之后,6原告发现马来西亚国普通劳务市场不对中国开放,无法按协议内容履行,经交涉和在有关部门干涉下,被告将张三英等人送返回国。张三英等6人遂将中海公司及谢传尧、武守权、张菊花、张爱晴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谢传尧、中海公司辩称,收取6原告等人的2.5万元费用是以中海公司的名义,具体由张菊花等人经手负责,我们受其他公司委托负责招工事务,境外事务另有他人负责,与中海公司无关。张菊花、张爱晴辩称,工人的劳务费用全部交给公司,由谢传尧自己处理,没有获取原告等人的业务费,现已经因参与招工而负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中海公司因无对外输出劳务资质,且在马来西亚普通劳务市场对中国尚未开放的情况下,与6原告签订一份将原告输送到马来西亚务工的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6原告2002年7月到达马来西亚后,被告也无法按协议履行约定的内容,导致6原告不久即返回,中海公司应返还劳务费,应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至于中海公司与外方之间的费用分配和中海公司内部经办人的具体分工操作,均属该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以此排除中海公司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责任。被告谢传尧、武守权、张菊花、张爱晴作为中海公司人员,除按公司规定获得部分业务费用外,既未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费用,实际也未收取原告费用,其虽在非法经营罪中作为共同犯罪,但从民事法律关系上看,不应承担个人返还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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