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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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欢钓鱼的朋友都知道“黑大坑”,也就是钓鱼是按时间收费,而不再对鱼获论斤收费,钓多钓少全凭技术和运气。因此,这种含有竞技、赌博色彩的钓鱼形式会给钓友带来更多的刺激与成就感。但是,这种钓鱼形式的背后也隐藏着一定的危险性,很多“黑大坑”的钓友为了不“赔本”而“不择手段”,甚至不顾人身安全,白某就是其中最不幸的一个。
  家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的白某是个钓鱼爱好者,也经常去“黑大坑”一展身手。2003年6月24日,清晨5点鱼塘还没开始正式营业,白某就兴致勃勃地来到门头沟区担礼村的汪洋鱼塘进行垂钓,本想趁水温变化不大时,早点把即将支付的几十元“投资”钓出来。但是,正是他的这种急切心理竟然让他丧了命。在汪洋鱼塘的北岸上空架设着1.3万伏高压电线,安全起见一般人都不敢在此垂钓或经过。白某起初也有所戒备选择了紧靠北岸的西岸,但是他的钓点始终未见动静。为了有所收获,白某决定超近路经过北岸到东岸,行走中他对在北岸标有高压线下严禁钓鱼字样的警示牌视而不见,一心只想着快点换个好位置,行走中眼睛只顾观察鱼情,而手中的鱼杆碰到了头上方的高压电线,白某就这样被电击身亡。
  经过调查,夺去白某生命的高压输电线是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原名称为门头沟供电局,以下简称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在此架设的。1984年,担礼村民委员会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即在该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开挖鱼塘。1999年5月13日,门头沟供电局与担礼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载明:乙方即担礼村在10千伏高压电路防护区内违章建鱼塘,应予拆除,鉴于乙方实际情况,供电局要求线路下方不准钓鱼。其实,在1998年9月29日,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就将该村所有的六个鱼塘发包给刘建设经营。刘建设使用刘士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2002年4月,刘建设未经担礼村民委员会和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将其中一鱼塘转包给胡俊孝经营,胡俊孝将该鱼塘名称定为“汪洋鱼塘”,事发当时该鱼塘现场没有管理人员看管。
  白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年幼的女儿,白某的死无疑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白某的家人认为,上述调查的单位及个人对造成白某的死亡都负有连带责任。于是,白某的家人将其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205716.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万元,医疗费和丧葬费4725.10元。
  在法庭审理中,令白某的家人感到不安的是,各被告都对赔偿问题进行反驳,而且理由都很充分。
  被告担礼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已将鱼塘发包给刘建设进行养殖,刘建设转包给胡俊孝从事垂钓未经我村同意。白某到鱼塘钓鱼,我们并不知晓,此事与我村委会无关;被告担礼村经济合作社辩称,我社将鱼塘发包给刘建设时明确约定要求其进行养殖。刘建设违反约定对外转包经营垂钓,造成白某死亡,此事与我社无关。
  被告门头沟供电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是高压线路的产权人,该条线路已架设多年。根据有关规定,高压线下不准挖鱼塘,我们发现担礼村挖鱼塘后与之签订了防护协议,不准其在高压线下垂钓。因此我公司对白某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刘建设辩称,白某出事的鱼塘我已经发包给胡俊孝经营了,白某触电一事与我无关;被告刘士河辩称,刘建设承包鱼塘是个人经营,我只是从其承包的鱼塘中分包了一个进行经营,发生事故的鱼塘与我无关;被告胡俊孝辩称,白某到鱼塘垂钓时并未交纳费用,而且鱼塘设有警示标志。白某明知鱼塘上空有高压线,仍在此垂钓、行走,导致触电死亡,责任应由其自负,我没有过错。白某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面对各被告人的答辩意见,白某的家人还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吗?
  8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终审判决门头沟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二万二千五百九十七元;胡俊孝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十三万五千五百八十四元;北京市门头沟区担礼村民委员会、北京市门头沟区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刘建设、刘士河对胡俊孝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显然说明各被告人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那么法院区分各被告人责任又是依据什么呢?
  本案承办人赵法官解释: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担礼村民委员会、担礼村经济合作社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即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开挖鱼塘,并将鱼塘发包给刘建设经营;刘建设又使用刘士河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对此,担礼村民委员会、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应承担其违规开挖鱼塘和发包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及安全保护职责的责任。门头沟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监督管理人,在发现担礼村民委员会在高压电路防护区内违章建鱼塘后,未严格照章履行职责,对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虽与村委会签订了电力设施防护协议,却对协议的履行未实施严格的监管责任,没有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因此,门头沟供电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建设在承包鱼塘后,使用刘士河的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且未经担礼村民委员会和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将其承包鱼塘中的其中之一转包给胡俊孝经营垂钓,作为转包人和营业执照所有人,刘建设和刘士河应意识到在高压线路下经营垂钓的危险性,却放任经营,应与胡俊孝承担连带责任。胡俊孝作为经营者,明知道在高压线路下进行垂钓的危险性,其虽在鱼塘北岸高压线杆下设置有警示标志牌,但却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对白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由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其使用的鱼杆与鱼塘上空的高压电线接触,导致被电击后死亡,对此,其应自负相应的责任。白某的医疗费、合理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应作为赔偿范围,由各责任方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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