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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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用他人名字,堂而皇之地上了中专,并顺利毕业参加了工作。得知实情的受害人王成胜将侵权者一一告到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成胜精神损害3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德州农校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初中中考考生中招收了35名捐资助学生,录取分数为280分,捐资标准为每人1万元。当时得知此消息后,因预选成绩不合格而未参加初中中专考试的齐河县学生王某与其父设法搞到了中专统一考试成绩为423分的王成胜的准考证,并从宣章乡中学取走了王成胜的成绩单。之后,王某之父从县教育局将王成胜的档案材料取出,把《招生考生登记表》上的照片换成王某的照片。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王某更名为“王成胜”。当年,王某顺利进入德州农校读中专,三年后毕业,到某兽药厂工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侵犯了王成胜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判决王某停止对王成胜姓名权的侵害,王某、教育局、农业学校和乡办中学4被告向王成胜赔礼道歉,并赔偿间接经济损失2.21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德州农校和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8月19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王某冒名顶替上学并参加工作,侵犯了王成胜的姓名权,从客观上给王成胜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王成胜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对于后果的发生负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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