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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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存单纠纷案件。某邮政局因在办理储蓄时疏于审查和注意的义务,致使胡某的存款被盗支,结果被法院判决支付储户33000元存款及利息。
  2002年4月30日,某公司职工胡某到某邮政局储蓄所存入现金4000元,储蓄所给胡某出具了活期存折一个,胡某在存折中设置了密码。2002年5月,胡某在该存折上续存现金46000元。2002年12月,胡某到储蓄所取款时,发现存折上仅剩余17000元,其余33000元被他人分三次在不同的储蓄网点盗支。双方协商未果,胡某遂诉至当地法院。
  胡某认为,自己持有的有效存折上记载的存款数额是5万元,储蓄所疏于管理,在办理取款手续时审查不严,致使自己的合法存款被他人使用假存折盗支,储蓄所理应按存折上记载的数额如数兑付。
  某邮政局则提出两条反驳理由:第一,胡某在自己的活期存折上设置了密码,设置密码的根本目的是限制、阻碍他人支取该款,胡某对密码有保密的义务,存款被他人支取是自己泄露密码所致,责任应当自负。储蓄所在支取存款时严格按程序办理,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盗支人,胡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案件侦破后,由盗支人偿付盗支款。邮政局并没有占有该款,没有义务兑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到邮政局储蓄所存款50000元,储蓄所为胡某出具了一本活期存折予以证明,双方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邮政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关系不真实,其负有随时向胡某兑付存款的义务;虽然胡某在存折上设置了密码,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储蓄所对存、取款进行审查、注意的义务,邮政局未尽到辨别和审查真假存折的义务,对存款被盗支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令某邮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某存款33000元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邮政局不服判决,上诉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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