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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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星林  蔡梦婕) 1月16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非法侵吞集体征地补偿款案,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恩德、卢敬泽、何定民、李汗新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
  2006年9月,担任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乐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梁恩德,担任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的被告人卢敬泽,担任村委委员、出纳的被告人何定民,担任村委委员的被告人李汗新,在协助原柳州铁路局(现更名为南宁铁路局)征用该村土地的过程中,为牟取个人利益,同意南宁市江南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曹华(另案处理)进行相关操作,将该村17、18队位于邕江以南仙人岭部分林地按荒地形式补偿给生产队,从中套取差额部分,并虚构土地附着物,将差额部分以补偿虚构土地附着物的名义转入卢敬泽账户111915元以及李汗新的妻子梁庆娇的银行帐户69571元。同年12月19日,四被告一起去银行取款私分。四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39000元。同去帮开车的梁恩德之弟梁恩发也分得人民币20000元,剩余人民币5486元用于四被告人的吃饭等开支。
  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梁恩德、卢敬泽、何定民、李汗新各退出40371.50元,梁恩发退出20000元,款已经全部交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恩德、卢敬泽、何定民、李汗新是村民委员会委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征用土地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吞征地补偿款,个人贪污数额3900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四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其犯罪作用、地位相当,贪污数额相同,本案不区分主从犯。本案中套取差额部分的过程不是四被告实施,套取181486元的数额也不是四被告人决定,四被告人不应当对181486元负责,应该对各自分得的39000元款额承当责任。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决定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09年1月16号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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