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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杭州海外旅游旅游公司违约被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杭州海外旅游旅游公司违约被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施国峰) 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在得知旅游取消后,却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旅游者而被起诉。近日,该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被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决返还预付款4700元,并支付违约金4700元。
  2004年6月26日,周某、陈某前往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办理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有关事宜,并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旅游时间自2004年7月2日至7月7日结束,共支付旅游费4700元。事后,由于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无法组团,将周某、陈某报给了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插团。不久因该国际旅行社的原因,出境新马旅游被取消,湖州分公司于6月29日得知后,就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周某、陈某取消该次旅游。周某、陈某于7月1日向湖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因赔偿数额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遂将旅游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告上法庭。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的规定,现由于旅游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旅游者,致使旅游者出境旅游未成,合同不能履行而终止,是造成此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旅游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责任方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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