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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杨 宋素娟) 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刘某(男)因与某公交司机发生纠纷,遂于某日晚饮酒后到该村村书记张某家要求给予解决,因不满张某的答复,持菜刀将某砍伤。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21时许,酒后到顺义区北石槽镇某村村委会院内找村书记张某解决纠纷,因不满张某的答复,持菜刀将张某右手砍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被查获。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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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杨 宋素娟) 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刘某(男)因与某公交司机发生纠纷,遂于某日晚饮酒后到该村村书记张某家要求给予解决,因不满张某的答复,持菜刀将某砍伤。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9月26日21时许,酒后到顺义区北石槽镇某村村委会院内找村书记张某解决纠纷,因不满张某的答复,持菜刀将张某右手砍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被查获。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