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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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意外的电击事故,使十岁的小强失去了左臂,双下肢、腹部、会阴被严重毁损。面对昂贵的医治费用,无奈的小强父母一纸诉状将肇事变压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经宁波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小强获得了赔款964426元。
  事件回放:被高压电击倒全身四处伤残
  2003年4月26日下午,小强和同学一起在宁波市段塘洞桥小区后面的河边玩耍时爬上了一个平台,不小心触及50KVA的变压器,随后又从平台上掉下跌进一个粪坑。附近群众将他救起后紧急送往宁波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该院诊断为“高压电击伤、左上肢坏死,会阴部毁损”,并建议转上海医院治疗。后经上海电力医院治疗并经鉴定事务所鉴定:小强全身四处伤残,其中会阴部为三级伤残,左上肢为五级伤残,双大腿和双足均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及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宗旨
  宁波中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小强父母均为浙江省三门县农民,靠外出打工维持日常生活,此前以为小强支付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法院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作出了缓交诉讼费1万元的决定。
  审理过程中,法官针对小强左臂高位截肢的情况,多次走访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最终考虑到小强正处身体发育阶段,骨骼生长快的特点,确定了成年以前一年更换一次,成年后三年更换一次的标准,确定假肢安装维护费为778500元。对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宁波中院认为本起事故造成年幼的小强肢体残缺,全身存在四处伤残,尤其是生殖器的丧失使其以后不再具有生育能力,不能再象正常人一样生活,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所造成的结果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法院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这也是至今为止,浙江省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金额。
  法院判决: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部门共计赔偿近100万
  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宁波中院最终认定本次事故中小强总计损失1080534元,其中被告宁波京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该事故变压器的产权人,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宁波京润水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该电力设施的实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未承担周围设施的维护、管理之责,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发生事故的变压器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之间距离仅为1.10米,少于2.2米的国家规定,被告宁波电业局作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预见变压器周围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督促产权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疏于管教,对触电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20%的责任。同时,三被告合计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被害人小强系化名)
  法官后语:案件结了,执行到位了,可法官的心始终沉重。百万元的赔款可以使小强今后的生活衣食无忧,可是身体上、精神上的创伤再多的金钱也难以抚平。更令法官痛心疾首的是,此类案件在宁波中院已经不是第一起。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残缺的生命和一个破碎的心灵。尽管事后有关责任方对受害人表示了同情和遗憾,但正是由于他们工作上的一时疏忽导致了惨剧的一再发生,希望有关各方能够本着以人为本原则,高度重视危险设施的安全管理,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对变压器等各类危险设施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尤其在事故多发的城乡结合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一定的隔离区和警示标志,彻底消除危险隐患,还孩子们一个安全、快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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