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浙江龙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假冒伪劣卷烟案。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间,辽宁籍主犯姜某、从犯阎某等八人,从福建省漳州市境内往河北省、北京市等地运输假冒卷烟制品,其中在运输途中被公安部门或烟草部门查获十三车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1574768.50元。
  2006年7月份,姜某驾驶货车到福建省找回程配货时,通过在福建省厦门市杏林经营“川闽托运部”的宁某介绍认识了王某(已另案处理)。8月下旬,王某和姜某约定从漳州市运输假冒卷烟到河北省、北京市等地,由姜某联系运输车辆,王某联系货源。
  随后,姜锋分别找到货车车主阎某、孙某等人,约定运费为人民币15000元至17000元不等。在与王某取得联系之后,姜某开始安排上述车主运输假冒卷烟制品。
  经调查,姜某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574768.50元,阎某、孙某共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222795元,姜某、孙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39517元,祁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773771元,苍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42170元,刘某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89372.50元。
  龙泉市人民法院认为,姜某等八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运输,且数额均已达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缴国库。判处其余七人有期徒刑7个月到4年不等,处罚金人民币3万-20万不等。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