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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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客在餐厅用餐后撞在没有警示标志的落地玻璃上受伤,造成10级伤残。法院近日判决,火锅店赔偿顾客医疗费等共计45635.4元。
  事件回放:顾客撞落地玻璃受伤
  今年8月8日晚7时许,小宇(化名)同父母等人到“佳圆顺鑫”火锅店用餐。小宇用完餐后在火锅店门外等候父母。在其重新跑回火锅店时,不慎撞到大门南侧的落地玻璃窗上,造成面部、腿部等多处扎伤,共缝合40余针。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10级伤残。
  原告:玻璃无警示标志导致惨剧
  为此,小宇的母亲将火锅店告上法庭。她称,火锅店大门南侧落地玻璃窗没有粘贴彩条和其它警示性标志,使孩子误将落地窗当作通道,进而导致惨剧的发生。同时她认为,落地玻璃窗厚度、强度不符合标准而破碎,故要求火锅店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整形手术费等68244.29元。
  另据了解,该火锅店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双女士已于去年7月15日私下与现经营者刘先生签定了转让协议。
  现经营者:责任应由“登记人”承担
  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火锅店经营者双女士称,她已于2003年7月15日与刘先生签订转让协议,后果应由刘先生承担。而刘先生则称,当时店门有警示牌等,但并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他表示,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火锅店登记的经营者双女士承担。
  法院:登记人、现经营者都赔偿
  经审理查明,双女士原是火锅店业主,虽于2003年7月15日双女士私下与刘先生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双方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而事发时的实际经营者为刘先生。故判决,双女士、刘先生共同赔偿小宇医疗费、整形手术费等4563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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