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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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海波 张明华)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8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船舶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与臧某等人合伙经营的未经检测的赣南昌货3029号运沙船,在船装好沙后在乐安河章杨渡口上游395米处水域发生侧翻事故,船底朝天呈半浮状态,船上五人全部落水,最后三人获救,二人在事故中死亡,事故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3380元。经上饶市海事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8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鄱阳县水上公安分局投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主动代其赔偿死者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检测的船只,发生沉船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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