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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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著名摄影家吴印咸上世纪30年代曾为影星周璇拍过一幅人像作品,70年后,这张照片被用在由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VCD光盘上,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为此将俏佳人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俏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周璇》的行为,赔偿吴筑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吴印咸是我国著名摄影家,生前曾任中国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1935年到1937年,吴印咸曾在上海电通影业公司、明星电影公司担任摄影师。1936年,吴印咸为红影星周璇拍摄了一幅人像摄影作品,取名为《周璇》,但直到1981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为吴印咸出版《吴印咸摄影集》时,该作品才第一次正式发表。 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一套《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光盘,其中包括周璇主演的《红楼梦》《清宫秘史》《马路天使》等6部电影,6部电影的光盘外包装封底上,均印有吴印咸拍摄的《周璇》。吴筑清得知后,认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父亲拍摄的照片,已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广州俏佳人公司则认为,自己所采用的照片系电影剧照,是电影作品的附属作品,由于电影均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因此相关的剧照也已进入公有领域。而且,自己使用该照片是为了推广中国早期电影,照片在VCD光盘上所占面积也很小,属于合理使用,又并未盈利,因此不同意吴筑清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第一,作品是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是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剧照?法院认为,《周璇》的拍摄对象虽然是电影明星,但采用的手法均为上半身特写,符合人物肖像摄影作品的特点,且发表于以吴印咸署名的摄影集中,故应当属于吴印咸个人享有权利的肖像摄影作品。 其次,吴筑清能否以吴印咸继承人的身份主张著作权保护?法院认为,《周璇》摄于1936年,首次发表于1981年,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的保护期直到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即2031年的12月31日。作为仍处在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由吴印咸的继承人继承。吴筑清作为吴印咸的女儿,在另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吴印咸之子吴恒已明确放弃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有权作为摄影作品《周璇》的权利继承人,对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三,广州俏佳人公司是否侵犯了吴筑清对摄影作品《周璇》享有的权利?法院认为,根据VCD封面及盘芯的相关记载,广州俏佳人公司是这些VCD光盘的“制作总经销”单位,在VCD光盘包装上印制影片演员的肖像照片并不属于介绍、评论影片的需要,广州俏佳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俏佳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制作、发行的VCD光盘包装上使用摄影作品《周璇》的行为,实际构成了对作品的非法复制和发行,侵犯了作者吴印咸的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的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理应承担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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