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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瑞东) 一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管理员竟“帮助”一股民,从他人股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64万余元,最终给他人造成了10余万元的个人财产损失。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广州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原告宋某1003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非法获知他人密码 提现金后挥霍23万 据了解,青岛市民彭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在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广州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炒股,彭某即以其岳父宋某的名义也在该营业部开设了一股票账户。2000年11月14日,宋某在该营业部开设了一资金账户。期间,彭某与李某在该营业部的同一大户室炒股。2001年3月19日至2002年7月12日期间,李某在非法获知宋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后,私自修改了宋某的资金账户密码,并冒充宋某签字,由大户室管理员吴某“帮助”,以宋某的名义从宋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64.33万元,存入现金41.3万元,余款23.03万元被他挥霍。 东窗事发被判徒刑 营业部惹官司上身 察觉此事不对劲后,彭某连忙向李某追问,李承认了从宋某账户上取款的事实,并为彭某写了一张欠条,后又写了一份保证书,其保证于2003年归还彭某23万元。此后,李某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归案。期间,他只还给彭某13万元,余款10.03万元未付。同年11月10日,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7月9日,受害人宋某以“该营业部明知李某冒充,却违反规定为其提取现金,对该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为由,一纸诉状将该营业部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该营业部辩称,宋某所称的损失与该营业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营业部工作人员虽有违规行为,但刑事判决书上并未对此作出处罚,这说明并未违法,即宋某应向李某主张权利。 工作人员违规办理 营业部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宋某在该营业部设立的资金账户下的款项10.03万元,是因案外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被其非法占有。但李某的取款行为,是在该营业部大户室管理员吴某的帮助下实施的,吴某明知其作为该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其经营活动中帮助李某取款有违相关规定,仍违规为其办理,致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损,该营业部应依法对吴某的经营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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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瑞东) 一证券营业部大户室管理员竟“帮助”一股民,从他人股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64万余元,最终给他人造成了10余万元的个人财产损失。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广州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原告宋某1003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非法获知他人密码 提现金后挥霍23万
据了解,青岛市民彭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在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广州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股票账户炒股,彭某即以其岳父宋某的名义也在该营业部开设了一股票账户。2000年11月14日,宋某在该营业部开设了一资金账户。期间,彭某与李某在该营业部的同一大户室炒股。2001年3月19日至2002年7月12日期间,李某在非法获知宋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后,私自修改了宋某的资金账户密码,并冒充宋某签字,由大户室管理员吴某“帮助”,以宋某的名义从宋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64.33万元,存入现金41.3万元,余款23.03万元被他挥霍。
东窗事发被判徒刑 营业部惹官司上身
察觉此事不对劲后,彭某连忙向李某追问,李承认了从宋某账户上取款的事实,并为彭某写了一张欠条,后又写了一份保证书,其保证于2003年归还彭某23万元。此后,李某因涉嫌诈骗被抓获归案。期间,他只还给彭某13万元,余款10.03万元未付。同年11月10日,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7月9日,受害人宋某以“该营业部明知李某冒充,却违反规定为其提取现金,对该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为由,一纸诉状将该营业部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该营业部辩称,宋某所称的损失与该营业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营业部工作人员虽有违规行为,但刑事判决书上并未对此作出处罚,这说明并未违法,即宋某应向李某主张权利。
工作人员违规办理 营业部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宋某在该营业部设立的资金账户下的款项10.03万元,是因案外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被其非法占有。但李某的取款行为,是在该营业部大户室管理员吴某的帮助下实施的,吴某明知其作为该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其经营活动中帮助李某取款有违相关规定,仍违规为其办理,致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损,该营业部应依法对吴某的经营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