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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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任女士发现买的鱼缺斤少两而找摊主理论,女摊主认为搅了自己生意,大光其火咬伤了任女士。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定任女士获赔补牙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969.89元。
  去年9月,任女士买鱼回家一称,发现摊主多收了9角。任女士立即赶到菜场与摊主论理,激烈的争辩让顾客围了上来。摊主吴某认为,任女士的举动毁了自己的诚信,怒气一下子冒了上来,她立马上前抓住任女士的头发和背心,双方顿时扭打成一团。在双方撕打中,吴某竟将任女士的一颗牙齿咬掉,小嘴唇咬伤。围观的群众立即报警。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任女士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律师咨询费、“种牙费”等共计14917.69元。吴某则对赔偿金额及赔偿项目有异议。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某殴打任女士身体致其受到伤害,具有过错,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任女士提出的车费,由于事发当天治疗情况紧急,具有合理性;关于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考虑到吴某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任女士身体受到了痛苦,具有过错,但数额应从过错程度、侵害方式、造成后果及本市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摊主应赔偿任女士医疗费、律师咨询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96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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