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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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杨敏) 因挖坟葬父损毁他人树苗,而引起赔偿纠纷,1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此案,上诉人祁殿孝当场交付被上诉人祁恩良赔偿款150元。
  经审理查明,由于土地调整,祁殿孝亡母的坟位于祁恩良的承包地。自2001年起,祁恩良在该承包地里种植大雪枣、龙须枣等树苗。2002年10月19日,祁殿东的父亲去世,按当地风俗与其亡母“并骨”,挖坟下葬时损毁了一些树苗。经现场堪验,根据株距、行距测算数量约为150余棵。2003年10月15日,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祁殿孝赔偿祁恩良枣苗损失900元。祁殿孝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州市中院耐心调解,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由祁殿孝赔偿祁恩良150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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