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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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赠人表达过捐赠意思后却不认账,受捐人只好将捐赠人告上了法庭并讨回赠与款。日前,这起罕见官司就发生在金寨县。
  2003年8月20日,金寨县某村小学危房改建工程竣工,村委会邀请本村在外工作、经商的“名人”参加竣工典礼。仪式上,参会“名人”们踊跃捐款。当时,长年在外做生意的陈某大笔一挥:“本人捐款2万元”,村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
  陈某承诺回去就将捐款汇给学校,但数月过去了,村小学一直等不到陈某的汇款。后村委会及小学多次打电话找陈某,陈某开始声称“暂时手头紧,等一段时间给你们寄去”,此后再打陈某电话均是“无法接通”。2004年10月,村委会主任和小学校长赶到陈某处催要捐款,陈某竟说:“你们只当我是开玩笑吧!”此后,村小学毅然将陈某告上了金寨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陈某在原告小学竣工典礼上自愿捐款2万元,原告当即表示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在赠与款未交付之前,陈某作为赠与人依法不可任意撤销赠与,必须按约履行。
  近日,经法官耐心调解,陈某兑现了2万元捐赠款,原告方也随后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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