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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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正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因梨树大面积爆发梨锈病,疑为公路部门在周围栽种桧柏树所致,故状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武汉市公路管理处、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吴家山收费站要求赔偿6000余万。今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2227户梨农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所属公路部门在107国道东西湖区路段栽种桧柏,因桧柏树是梨树的克星,使梨子的收成逐年下降。2003年春末夏初,大面积爆发梨锈病,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107国道东西湖区段沿线栽种的桧柏树;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800万元及误工费、药费共计734万余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诉讼开支56万元。
  2004年12月13日,法庭依职权追加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局、武汉市东西湖区公路管理段为被告参加诉讼,200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导致东西湖区107国道沿线行道树两侧5公里范围内梨锈病发、梨树减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柏树与梨树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案件审理期间及开庭审理后,法庭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和公开审理,法庭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谁是适格被告;(二)原告方损失的依据;(三)涉案路段桧柏与梨锈病之间的关系以及2003年原告方梨树减产与桧柏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涉案路段的路政绿化、管理、养护工作,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段负责,故上述部门为适格被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公路和水陆交通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对区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基础设施行业管理”,是湖北省公路行业主管部门;武汉市公路管理处“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是武汉市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因此,武汉市交通委员会、湖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武汉市公路管理处亦可列为适格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负责“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收费站设置和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是公路管理部门下属的临时机构。东西湖区107公路管理所与吴家山收费站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快牌子”,故均不是适格被告。
  原告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是以湖北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武汉市东西湖梨园果树损失咨询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为依据的。法庭认为,该评估依据不充分,考察因素不全面,不客观,因而不能作为原告方确定其损失的依据。另外,原告方也未能向法庭证明其误工费、药费损失的依据成立。
  关于涉案路段桧柏树与梨锈病之间的关系以及2003年原告方梨树减产与涉案路段桧柏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法庭认为:107国道东西湖区段桧柏的存在仅是梨锈病发生的条件之一,而梨锈病也只是原告方梨树减产的原因之一。对于梨锈病的发病原理,相关科研部门对此出具的分析报告和技术咨询报告均认为仅有桧柏的存在,并不会必然发生梨锈病,且梨锈病也是可防可治的。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林业局《1994年至2003年度梨子种植面积、产量、价格、产值及病虫害防治情况调查汇总表》载明的内容看,除2003年以外,自1995年到2002年,该区梨树产量均较稳定,平均每亩产量均在1吨以上。107国道武汉市东西湖区段桧柏的种植时间主要在1995年至1998年,在种植期间及种植后的4年间,梨树产量并未因此受到影响,说明2003年梨树的减产与107国道武汉市东西湖区段桧柏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另据了解,该案判决书长达53页,计22500余字,其文字长度、所列举的证据材料、论理说法部分的着墨等,都堪称武汉中院建院以来民事审判判决书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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