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因陈先生拒绝修改书稿,出版社表示对书稿不予出版,为此,陈先生将书稿通过网络出售后又将出版社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终止约稿合同。
  2003年12月1日,陈先生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出书约稿合同。后在书稿二审中,出版社对书稿中一些被作者认为属于特有表达方式的称谓及相关词语、语句和某些普通词句进行了删、修改,并就上述删改向陈先生提出了修改意见。陈先生认为删改破坏了自己独特的语言风格和写作风格,大大降低了可读性,便向出版社明确表示拒绝修改。此后,双方就修改意见是否合理发生争执。出版社亦表示,如果陈先生拒绝修改,将不予出版该书。2004年7月,陈先生将涉案书稿制作成电子图书形式,通过网络向他人介绍、推荐并出售。
  后陈先生起诉到二中院称,出版社的修改意见不合理,鉴于出版社拒绝履行合同,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自己将书稿通过网络进行了销售。由于出版社构成违约,原告故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支付3.3万余元稿酬;赔偿1.5万余元精神损失、5000元误工费。
  出版社称,陈先生撰写的书稿相关部分明显不符合出版社审稿要求,自己提出修改是合理的。按照约定,出版社有权要求修改,现陈先生拒绝修改违反了约定,导致该书不能出版,对此,出版社不承担责任。同时,出版社反诉称,由于陈先生拒绝修改书稿以及擅自在网络上出售该书稿,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约稿合同,陈先生赔偿3.3万余元经济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合同中未约定具体修改标准,现双方就修改是否合理未能达成一致,陈先生没有充分理由证明出版社要求对书稿进行修改不符合约定,也未证明出版社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据此,其要求出版社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陈先生通过网络出售涉案书稿,属通过网络发表作品,不属向其他出版单位投稿。陈先生拒绝修改涉案书稿的行为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但鉴于双方未约定修改的具体标准,由此产生争议,应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均衡考虑双方利益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处理。基于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涉案约稿合同应予解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