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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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韩国公民李先生诉中海国际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中海国际旅行社退还李先生之子李度润支付的旅游费人民币1875元;并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丧葬费1491万韩元或等值人民币,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4万元。
  2002年8月,韩国公民李先生之子李度润由中海国际旅行社组团到广西省桂林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度润脑外伤,在当地医院抢救,病情无好转。李先生从韩国包直升机将李度润转至韩国救治,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中海国际旅行社、肇事司机冯某、陈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转院包机费、李度润收入损失、精神损失等计人民币183.8万元;由中海国际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1.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李度润在参加中海国际旅行社组团赴广西桂林等地旅游过程中,因其乘坐的桂林市美景旅行社客车的驾驶员冯某疏忽大意,占道、超速行驶,与未按规定停车的由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刮蹭,导致头部被撞击,致脑外伤死亡。虽然,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非中海国际旅行社的驾驶员,但桂林市美景旅行社作为中海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是为中海国际旅行社履行义务。由此,中海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组织者应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因中海国际旅行社的代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当,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中海国际旅行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李度润的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
  关于李先生支出的将李度润转回韩国国内治疗的包机费,因医院认为伤者病情危重,不宜搬动和转院,且医院并非不具备治疗条件,因此,李先生超额支出的包机费应属非必要支出。李先生要求由中海国际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应仅限李度润支付的费用。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依据中国北京市城镇职工2002年的平均收入予以确定。因李度润为在读学生无职业,故法院对李先生要求中海国际旅行社赔偿李度润收入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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