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文生) 利用在国有企业上班的便利条件,安阳一国企两名职工为贪图小利与企业外人员勾结,盗窃企业财物,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路某,刘某经预谋准备到安阳钢铁集团第二炼轧厂进行盗窃。为使盗窃顺利进行,路某便找到在该公司上班的何某商量让其帮忙,见有利可图何某便爽快的答应,并由其负责在作案前通知在安钢第二炼轧厂保卫科值班的保卫张某在盗窃过程中不要到现场巡逻。2007年11月21日凌晨,路某、刘某带领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安钢第二炼轧厂1780施工现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现场施工所用电缆进行了盗割,共盗窃三种类型电缆48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300元。后路某等人将所盗电缆以73000元的价格卖掉,并将赃款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张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