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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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敏谂) 陈先生夫妇为了健身,花2.45万元购买了健身公司的会员金卡、普通卡各一张,然而在他们消费了三、四次后,该健身公司就因经营难以为继关闭拒客。为索回损失,陈先生夫妇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健身公司退还未用完的全部会员费。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健身公司退还陈先生夫妇健身卡会员费2.35万元。
  2004年2月29日,工作繁忙的陈先生出于强身健体的考虑,购买了沪闵路上的一健身公司的健身卡1份,金额为9000元,他同时还为妻子购买了一张金卡终身卡,金额1.55万元。同日,健身公司工作人员向陈先生出具收据两份,收据中均写明:“开业后可凭此收据换取发票,由于本俱乐部设备、服务问题可予以全额退款”等字样。由于种种原因,健身中心在营业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于11月向陈先生夫妇出具了承诺书:“现承诺退还会员沈先生会费2.45万元,扣除所消费费用,余下款一个月之内付清。”然而,就在一个月之后,该健身中心便关门拒客。心有不甘的陈先生夫妇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诉请退回全部会员费。
  健身公司辩称,所欠款项无异议,但应扣除陈先生夫妇实际使用的消费额度。健身公司现经营困难,所欠费用应分期支付。
  诉讼中,陈先生夫妇考虑到已消费过3到4次的实际情况,同意每人减少500元。
  法院认为,健身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承诺,应视为公司行为。目前,该健身公司已关闭,不能再提供健身服务,因此陈先生夫妇对已向健身公司支付的健身费用有权要求退还。另外,陈先生夫妇依据已进行健身的次数及时间,自愿减少向公司主张的数额,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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