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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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韩晓冬) 6月15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旅行社退还王先生全额旅游费2040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200元。而王先生也因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100元。
  现年70岁的王先生,家住北京西城区。2004年6月,王先生在《北京晨报》上看到北京菊苑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连续刊登的旅游广告后,就打电话与旅行社联系。6月24日,旅行社工作人员刘先生到王先生家中,与王先生签订了《旅游协议》。双方约定:“旅游线路为长白山、镜泊湖、五大连池,行程九日,旅游时间未定。” 王先生和刘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盖有北京菊苑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外联部印章,该协议上的印章与旅行社在公安局备案印章一致。王先生当即交付了2040元,刘先生开具了收据,该收据上的“北京菊苑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外联部” 印章印文与旅行社在公安局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7月12日,刘先生写下书面承诺,“如本周内仍然无法进行旅游……加付50%赔偿金”,并加盖了“北京菊苑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外联部” 印章,该印章印文与被告在公安局备案印章印文不一致。刘先生与被告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原、被告在安排王先生出游问题上发生纠纷,造成王先生出游未成行。双方纠纷经北京市旅游局调解未果。为此,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2040元,加付旅游费50%的赔偿金1020元,支付交通费、电话费、出游预购物品费4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100元,并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中,王先生以被告有欺诈行为,造成了自己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退款2040元,支付9个半月的利息,赔偿2040元,支付医药费347.63元,支付交通费44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按北京市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耽误其时间造成的损失,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被告则以“我单位并不与王先生存在合同关系”为由,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法院发现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中有伪造的证据。
  因双方各持己见,法官遂依法判决解除王先生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协议》;被告退还王先生预付款2040元,同时支付9个半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息计算;被告赔偿王先生交通费200元;被告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驳回王先生其它诉讼请求。
  此外,王先生还收到一份罚款决定书,因其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被罚款100元。
  宣判后,王先生向法官递交了一份书面检查,明确表示:“说谎作伪证,今后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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