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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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戴泽瀚 后晓健 陈志强) 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原告倪小桂所提供的关键证据录音磁带存在多处疑点,且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相关证据又不能相互印证,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信,7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5万,被告项本金归还原告倪小桂2万元欠款的判决。
  倪小桂与项本金均系泾县泾川镇居民,双方关系甚好。1996年12月10日和1997年9月1日,项本金为经营宣纸分两次向倪小桂借款5千元和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中未注明还款期限。后二人因产生矛盾终止了往来,倪小桂曾向项本金提出还款要求,但遭拒绝。2002年初,倪小桂以书面形式向泾县公安局反映项本金欠款情况并要求解决,该局于2002年3月7日书面告知倪小桂反映的情况属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同年3月15日,倪小桂又向泾县检察院递交《控告书》,称项本金骗取其9万余元财产,要求追究项本金的刑事责任并追回欠款。5月16日,该检察院作出《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项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意见,同时建议倪小桂向法院起诉。2004年1月15日,倪小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项本金偿还欠款7万元。倪小桂提供的证据中,除了2张欠条和吴某某的证人证言外,还有一盘录音磁带,欲证明双方在电话对帐过程中项本金承认并同意偿还其7万元的情况。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项本金虽承认曾向原告倪小桂借过2万元,但却辨称该2万元在1998年底已还清,只是出具的欠条没有收回;另外,2张欠条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对吴某某的曾在1999年4月下旬某一天在倪小桂家中看见项本金大约借了4万元的证言,项本金表示不存在此事且不认识吴某某。对关键证据录音磁带,项本金则认为是拼凑录制的,是虚假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1996、1997年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的法律事实存在,该借贷关系应予确认,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随时可以主张债权,被告辨称其已还清该欠款,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应认定该2万元未作清偿。原告于2002年3月15日向泾县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犯诈骗罪的同时请求追回欠款,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而证人吴某某的书面证言所称“见倪小桂进里屋拿出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放在外面的台子上交给项本金,项本金打开报纸数了一下(共计三叠加一叠用橡皮筋捆着的佰元面值的现金)大约4万元左右”系证人的主观推断和猜测,又没有说明准确的日期,更无法证实该4万元左右的现金就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且吴某某未到庭与被告对质,故该证言不予采信。
  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关键证据录音资料则存在以下疑点:一、录音资料的形成时间,倪小桂庭审中称在“2001年元月份,反正在春节前”,但其在民事诉状中称是“2001年2月原告在上海用电话对帐”,而倪小桂提供的“电话录音翻译”中则有“你老是说回来讲,现在已经4月份了”。另外,倪小桂的哥哥倪某在检察院所作的《来访笔录》中称“2000年3月份,我妹妹(倪小桂)向项本金要钱时,我们兄弟悄悄地录了音”。第二、该录音磁带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播放,时间长达20分钟,而倪小桂提供的电话单中记载的实际通话时间仅为7分33秒,时间相差较大。第三、录音磁带中仅有一处有项本金“七万元一起还你嘛”的陈述,而其它多处项本金针对倪小桂的问话“你欠我多少钱”的回答则为“我没有帐”“我不记得了”“我不欠你的钱”,或以“70、70万、700万、80万”等语言应答、搪塞。对这三方面的疑点,倪小桂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因此认为该录音磁带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加以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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