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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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倪国敏 蔡敏乐) 无缘无故遭到两名男子殴打,并被对方在公众场合指责为“贼”,气愤难平的陈某将两男子何某、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1.69万余元。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陶山法庭判决二被告何某、娄某赔偿原告陈某1.9万余元。
  原告陈某诉称,2004年10月6日上午11时许,她回家途经陶山电影院时,从一辆摩托车上突然跳下两名素不相识的男子,揪住她拳打脚踢。陈某还以为遇到抢劫,大呼救命。不料其中一名男子竟向围观群众称她是10月5日上午偷窃其妻现金的女贼,还把她拉上一辆三轮车扭到陶山派出所。之后,陈某被派出所暂时扣留。第二天,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陈某拘留。随后,陈某被排除作案嫌疑。陈某在释放后即住进医院,治疗三十天共花去医疗费九千多元,其伤势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微伤。2005年1月7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殴打陈某的其中一名男子何某治安拘留三天。为讨个说法,陈某以侵权为由,将何某、娄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1.69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殴打陈某致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娄某扭送陈某的行为直接导致陈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应和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何某和娄某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宣称陈某为“贼”,给陈某的人身健康及名誉造成损害,二人应当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万元。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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