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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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少平) 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八一村委会以无力上交乡政府税收任务为由,绕过乡政府,将该政府所有的230亩山林擅自转让给村民经营,并与之签订《山林转让合同书》(下简称“合同”),从中收取廉价转让费。7月9日,丰城市法院对丰城市荷湖乡政府诉八一村委会、阙水兴、阙建平和阙春辉山林资源使用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所签合同无效。
  楼子江山林坐落在丰城市荷湖乡八一村委会境内。上世纪七十年代,原荷湖公社对辖区荒山进行统一组织规划造林,楼子江山林正是此时为社员所造。1981年12月23日,原丰城县人民政府对山林进行确权,向原荷湖公社版发了《江西省丰城县山林所有权证》,确认楼子江230亩山林为原荷湖公社所有。1999年9月16日,八一村委会以无钱上交乡政府税收任务为由,隐瞒政府,与阙水兴、阙建平、阙春辉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乡政府所有的楼子江山林擅自转让他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期限为15年(1999年—2014年12月30日);经营期内,阙水兴等三人享有山林受益权;转让费共17000元;同时约定,转让期内如遇乡政府收回经营权问题,村委会赔偿阙水兴等三人转让费5倍的损失等内容。阙水兴等三人于1999年11月19日将17000元山林转让费给付了村委会。今年初,荷湖乡政府在集中清理辖区山林资源过程中发现此事,经多次协商无果。另查明,当时八一村委会支部书记阙子云,与被告阙水兴、阙建平、阙春辉三人均系堂兄弟关系。
  经丰城市法院审理认为,楼子江的山林权属明确,应归荷湖乡政府所有。在村委会未取得乡政府授权转让经营、事后又未经乡政府追认的情况下,与阙水兴等三人所签《合同》,属无权代理合同;阙水兴等三人所支付的转让费数额与所转让经营的山林面积相比,平均每亩山林年转让费不足5元,他们能以如此低廉价格与村委会达成转让协议,与阙子云任该村委会支部书记不无联,由此可见显失公平,属应撤销的民事行为;八一村委会及阙水兴等三人都明知乡政府对楼子江山林拥有所有权,八一村委会也明知无权将楼子江山林转让经营,而是执意相互签订转让经营合同,其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乡政府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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