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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狂犬咬死2人伤3人 出嫁女无责不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6
标题: 狂犬咬死2人伤3人 出嫁女无责不赔
  中国法院网讯(梁汉新 林荣先) 一只狂犬先后咬死一名客人叶某和主人卢某,咬伤另外三名客人、一头猪、一条狗,后死者叶某的家属将狂犬主人出嫁多年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卢某没有留下遗产供卢女继承,卢女没有法定义务代替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26日,那坡县村妇叶某背着背篓到山坡上去捡猪菜,在路上遇见了邻村孤寡老人卢某饲养的狗,还没等叶某反应过来,那条狗就猛然扑过来,咬伤了叶某的手背、额头等处。随后,那条狗又咬伤了主人卢某、另外三名客人、一头猪、一条狗。叶某、卢某和另三名客人被亲属送到县卫生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到医院治疗,卢某为大家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后叶某又回到村卫生室继续治疗,但伤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日趋加重和恶化,叶某又被亲属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叶某的病情疑为狂犬病发作。2005年1月12日,叶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同日,卢某也因狂犬病发作而在家中死亡。
  叶某被狗咬死后,其儿子黄某认为,母亲叶某是被卢某生前饲养的狗咬伤而死,虽然卢某也已死亡,但是卢某还有已出嫁的女儿卢女;作为女儿,卢女理应代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遂将卢某已出嫁多年的女儿卢女告上法庭,要求卢女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6003元。
  卢女认为,父亲生前是孤身一人居住生活,自己已出嫁多年,不和父亲生活在一起,不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且父亲死后未留有遗产可供继承,因此,自己不应代替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女不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且已出嫁多年,不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其父亲卢某死后也未留有遗产可供继承,因此,卢女没有法定义务代替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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