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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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敖颖婕) 只因装修时与电工发生争执,油漆工一怒之下竟然引燃了工作台上的“香蕉水”引发大火。火势不仅烧毁了室内价值数千美元的空调室内机,更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危及公共安全的放火案作出二审裁决,维持了原审认定该油漆工犯放火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刑事一审判决,同时维持一审判令被告人赔偿52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判决。
  2008年7月8日上午,油漆工刘某在上海某装饰公司承接装修的上海市荣华东道一处商铺的室内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琐事与担任电工的汪某发生了争执。汪见争吵中占不了上风,就打电话叫来了两个儿子。刘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也不甘示弱,在打斗争斗中,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并引燃了工作台上含有二甲苯成分的“香蕉水”引发大火。火势造成室内1台价值人民币2,790元的美的牌吸顶式空调室内机烧毁,现场从事装修的令一名工人张某左大腿前面烧伤等,以及与其直接发生争斗的电工汪某体表总面积30%以上二度以上烧伤、汪的儿子之一汪某某双上肢多处烧伤等。经司法鉴定,上述三人的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重伤,汪某损伤后遗留全身多处瘢痕形成、双手功能障碍、面部瘢痕形成、左上肢及左下肢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四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汪某的损伤甚至影响到进食、穿衣、洗漱及翻身等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长期设置陪护。
  一审判决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人民币523970.4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人民币2780.20元。刘认为原审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本案案发于高层居民住宅底楼正在装修的商铺内,案发当时,该装修工地除上诉人、受害人外,尚有数名从事装修工作的工人,同时现场还放有油漆、木料等装修材料;而刘某作为一名油漆工,亦明知在放有油漆、木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能使用明火。刘某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斗,竟不计后果点燃打火机引燃工作台上含有二甲苯成分的易燃、易爆物“香蕉水”引发大火。虽经扑救,火灾仍导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以及室内空调机烧毁的后果,刘某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之不大。
  一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点评: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对象并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火灾发生前,作为受害人的汪某与刘发生纠葛后叫来二个儿子,但是在现场争执扭打的过程中,受害人汪某以及在场的其他工人均上前劝阻,防止事态扩大。而刘某仍一意孤行地引燃了“香蕉水”,导致了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的发生。一场工作伙伴间的争执升级到大火,刘不计后果的行为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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