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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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史丽丽) 宋某在给拖板车轮胎打气时,轮胎突然发生爆裂,导致宋某左手被砸伤,宋某一怒之下将轮胎销售者某经销处告上了法庭。近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经销处赔偿原告宋某经济损失1.9万余元。
  2004年7月29日下午下班时,宋某与同事一起给所在单位的拖板车轮胎打气,突然“轰”的一声巨响,轮胎竟然发生爆裂,宋某的手被爆裂的轮胎和钢圈砸伤,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左手第一掌骨近端粉碎骨折。宋某住院12天,花销医疗费5431元。事件发生后,经对爆裂的钢圈认真检查,发现钢圈在气门芯处有10多公分的加工干缝。该轮胎是宋某所在单位于2003年12月在被告处采购的,因此,宋某以被告销售的轮胎钢圈质量低劣,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2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被告作为钢圈的终端销售者,不能证明销售给原告使用的钢圈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不能证明给原告造成伤害的钢圈为无缺陷产品,也不能证实系原告使用方法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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