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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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龙云斌) 韩女士原本只是为自己诊病的大夫捧捧场讲讲其医术之高超,但没想到的是大夫所聘单位某中医药研究院却将她的陈述录像并在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为此,韩女士将某中医药研究院和某电视台一并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原判,中医药研究院赔偿韩女士6000元侵犯肖像权损失费。
  韩女士因患肠道疾病自1998年起在东城区一药店坐堂的张大夫处进行中医治疗,身体渐渐有所恢复。2001年,张大夫被中医药研究院聘为首席专家。2002年秋,中医药研究院找到韩女士,提出为张大夫进行宣传,韩女士同意为张大夫“捧捧场”。中医药研究院将韩女士讲述接受张大夫治疗的过程进行录像。2003年夏季,韩女士看到电视台卫星频道播出中医药研究院的广告宣传片,片中含有她讲述治疗疾病经历的片段。同时,屏幕上显示有“肿瘤患者”四个字。该广告于2004年2月6日停播。此前一天广告中已没有“肿瘤患者”字样。
  2004年3月,韩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虽然与中医药研究院不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但考虑到是给给自己治病的张大夫作宣传,所以没有多想即到中医药研究院,并向在场记者讲述了自己治疗肠道疾病的经历。2003年夏季,韩女士的亲属、朋友、邻居及单位领导相继打电话质问她为什么要做虚假广告,此时韩女士才发现中医药研究院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讲述治疗肠道疾病的经历剪辑后制作成广告片在电视台长期播放。因此,韩女士认为中医药研究院、电视台严重侵害了她的肖像及名誉权,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故要求中医药研究院、电视台停止对自己名誉、肖像权的侵害,在同家电视台公开播放致歉信,以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中医药研究院称,韩女士事先就清楚是制作广告。中医药研究院在电视台播放带有韩女士自述的广告并没有涉及其行为作风、品德情操,更没有对其造成侵害,且韩女士的自述皆是事实,因此,并未侵害其名誉权。同时,中医药研究院是经韩女士同意才由广告公司制作了相关广告并在电视台播放的,无论是再现还是使用韩女士肖像都得到了其本人同意,所以,亦未侵害其肖像权。将韩女士的病因搞错是广告公司失误所致。中医药研究院多次向韩女士表示歉意和慰问,愿给予相应补偿。韩女士2003年7月便看到了涉案广告,但到2004年初才向中医药研究院提出,韩女士的行为扩大了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不同意韩女士诉讼请求。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中医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当面向韩女士鞠躬表示歉意,后有媒体还对该道歉进行了图片及文字报道。而韩女士仍坚持中医药研究院以在同家电视台上公开播放致歉信的方式道歉。电视台未出庭应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电视台称中医药研究院的肿瘤科广告从2003年8月开始陆续播出,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后应中医药研究院要求,2004年2月6日停止播出。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医药研究院使用韩女士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并未取得韩女士书面同意,构成对韩女士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中医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当面向韩女士鞠躬表示歉意,一些新闻单位也就上述情况进行了报道,应当说侵权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韩女士名誉已经恢复。韩女士上诉坚持要求中医药研究院和电视台在电视台播出致歉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令中医药研究院赔偿韩女士6000元损失适当。中医药研究院和电视台在播放含有韩女士形象的广告片的行为,并未公然丑化韩女士人格,未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韩女士名誉,因此不构成对韩女士名誉权的侵害。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涉及的肖像使用问题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因此其不构成对韩女士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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