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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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司广群 李荣元) 11岁的小梦琛在喝下酸奶后中毒身亡,其父母悲痛之余将酸奶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苏省徐州绿健乳品加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艳秋各项损失15.23万余元。
  2004年9月24日早上6时许,家住淮北市袁庄矿的王艳秋,象往常一样从安装在家门口的奶箱中取出了预定的徐州绿健乳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品的双歧杯酸奶和DHA杯酸奶各一瓶,让女儿小梦琛喝下,然后安排孩子上学去了。哪知,还不到7:20分,就从学校传来消息,她刚刚11岁的女儿小梦琛因中毒已被送往医院抢救。当王艳秋和爱人赶到袁庄矿医院时,小梦琛却因抢救无效永远地闭上了双眼。
  经公安机关毒化检验:死者小梦琛胃内溶液与死者当日饮用的“绿健牌DHA高钙酸牛奶”(徐州绿健乳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标号GB19302—2003),杯内残留物中含有同样的剧毒成分。检验结论为:他杀死亡。
  因刑事案件久侦未破,2005年3月,痛不欲生的王艳秋夫妇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徐州绿健乳品加工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计人民币19.23万余元。
  被告徐州绿健乳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一、根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二、被告的产品是经过严格的品质、质量检验合格的,符合产品卫生标准,是省、市多年的优质产品,其品牌也是“江苏省著名商标”。同时,被告的产品在运输和发放到客户手中都是经过安全和严格的途径。被告作为生产商和销售者的义务已经完成,主客观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法律的发展,先刑后民并非绝对的原则,否则就会形成以刑事公权限制公民私权,与法制思想相悖的局面。如果刑事案件永远不能侦破,受害人的损失就永远得不到补偿,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公平原理原则。故原告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私权无不当,被告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赔偿王艳秋夫妇丧葬费5290.50元,死亡赔偿金13.5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1500元,计15.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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