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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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在天燃气总表上做手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结果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在北京自由行时尚酒店担任临时工的来京务工人员段聪志因盗窃天燃气获利三万六千余元,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39岁的段聪志是河北省顺平县人,原是北京市自由行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的临时工,负责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解放军某部干休所综合楼的水电维护、抄水表和电表的字数工作,并且保管有一层库房天燃气表房的钥匙。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8号某部干休所综合楼一层及地下有三家餐厅,分别为:北京文馨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餐饮分公司、北京美味实诚餐厅、北京尚食开心拉面馆。这三家餐厅的天燃气使用费由北京市自由行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统一收取后到银行交费。后为了方便,该公司财务让负责管理天燃气表房钥匙的被告人段聪志收取这三家餐厅天燃气使用费后将此费用交到银行。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在短短五个月的时间里,段聪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在的某干休所综合楼一层天燃气用量记录总表的两端加接一根硬塑料管,使天燃气用量记录总表记录的使用量少于实际使用量。其正常收取三家餐厅的天燃气使用费后按照总表记录的费用到银行交费,以此方式获取人民币36 235.3元。2008年4月2日,被告人段聪志被抓获。赃款至今尚未退赔。
  据段聪志供述,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间,他利用工作之便,在天燃气总表的两端接了一根硬塑料管,使总表可以少走字,而分表仍能正常走字。这样,他按照总表数向天燃气公司交钱,然后按照分表数向三家餐馆收取天燃气使用费,从中挣取一个差价。在6个月的时间内,其每月能多收5、6千元,总共挣了3万多元。
  一中院终审认为,段聪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段聪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一中院以本案的被害单位为燃气公司而非段聪志所在的北京自由行时尚酒店,不符合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段聪志与燃气公司之间无任何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为燃气公司代保管燃气费的法律关系,亦不符合刑法关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等为由,认定其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决定不予采纳。
  据此,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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