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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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红祥 袁颖) 日前,新疆福海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抢夺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5月9日的晚上,17岁的张某和16岁李某一起到卢某(另案处理)家去玩,三人想去上网,但三人都没有钱。张某想到废铁的价格较高,而摩托车比较重,一定可以卖不少钱,于是张某提出偷盗摩托车卖钱上网的想法,凌晨2点,张某发现一辆红色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张某上前将摩托车推出来,李某和卢某将摩托车推到一处空房子里。为了早点拿到钱,三人把摩托车的发动机拆卸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卖了120元,张某分了60元,李某、卢某各分了30元。剩余一些配件,张某变卖后自己挥霍。
  过了几天,张某对李某和卢某说,“摩托车拆散卖划不来,不如再偷一辆整车来卖”,李某和卢某当即表示同意。有了第一次的经验,三人胆量也大了起来。5月11日凌晨2点,三人再次盗窃一辆摩托车,由于没有找到买主,张某将摩托车车锁换后留为己用。一天张某将摩托车借给朋友胡某骑,胡某骑至县城时被失主发现并报案。
  2009年1月20日,张某在抢夺一名骑车妇女的手提包时被擒获。据悉,手提包内有现金2900元。
  新疆福海县人民法院鉴于张某、李某均未年满十八周岁,且两被告人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在开庭前福海法院委托县司法局为张某和李某委派了两名辩护律师。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李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辩护人也针对张某和李某未满十八周岁,且积极退赔的情节,请求法庭减轻或从轻处罚。经过法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二被告人虽未满十八周岁,但被告人张某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抢夺罪,且被告人张某在两次实施盗窃行为中为主犯;两被告人的父母长年打工无暇顾及对孩子的教育,如判缓刑将不利于二被告人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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