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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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佟福和) 27岁的汽车仓库司机王丰,酒后为逃避民警盘查,疯狂驾车逃匿,结果接连肇事,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丰上诉,维持原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丰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04年7月7日晚,王丰和两名同事一起喝酒,23时许,王丰醉酒后驾驶桑塔纳小客车,为逃避民警盘查,他高速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时,冲入刘某经营的玻璃店内,造成多块玻璃破碎,损失物品价值2000余元。后王丰倒车将拦截的警车撞开后继续逃窜,行至丰台南路看丹桥东侧100米处时,又将正在道路上抢修一污水井盖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工人撞伤致死,将陈某等6人撞伤,致其中3人轻伤, 3人轻微伤。后该车撞到一辆双排座小货车才停下。
  一审判决后,王丰不服,以自己是受领导安排,不得已酒后驾车;没有开车撞人的动机和故意,撞死被害人系过失犯罪;原判量刑过重,民事赔偿数额过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丰为逃避检查而醉酒驾车逃匿,在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后,冲撞警车继续逃匿,并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王丰身为成年人且系驾驶员,应明知酒后驾车为法律所禁止,其罪责自负;王丰作为驾驶员在遇民警执行公务时本应依法接受检查,但其为逃避检查驾车高速行驶,在造成经济损失且民警依法检查时,又驾车撞开警车继续逃匿,在致多人死伤并撞到货车无处逃匿的情况下被抓获,属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适当。一审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赔偿项目正确,计算的数额适当。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民事赔偿数额合理有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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