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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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玲) 姜某的弟弟因强奸被警察带走后,谷某和被害人杨某以翻供为由,将姜某索要2万元,后谷某和杨某没有翻供,姜某的弟弟被追究刑事责任。姜某便将谷某和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谷某收取取得的2万元系非法所得,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
  2004年9月,姜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弟2003年10月9日与谷某侄女杨某发生性关系,当月20日被刑警队带走。10月27日,谷某与其侄女以到公安机关翻供,并保证姜某的弟弟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诱饵向姜某索要3万元。姜某最终给付谷某2万元,但谷某与其侄女并未去公安机关翻供,姜某的弟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要求谷某与其侄女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
  审理过程中,姜某提供两位在场证人及其本人与谷某之间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双方协商的经过及付款事实的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否认姜某提供的录音证据,姜某又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出庭的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亦不能互相印证,故姜某所述谷某收取2万元现金的事实难以认定。据此,法院驳回姜某诉讼请求。姜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中,姜某上诉申请进行录音鉴定。经委托鉴定,结论为:检材指定的4段录音中与姜某对话男性说话人是样本录音中的谷某。姜某提供的录音证据记录了其与谷某之间协商并给付钱款,目的是让被害人(谷某侄女杨某某)翻供以撤销刑事案件,以及谷某拒绝返还钱款的情况。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及姜某提供的在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二中院查明,2003年10月9日,姜某之弟将谷某侄女杨某骗至怀柔区一洗浴中心,在该中心休息大厅内将其强奸。为免受刑事处分,姜某与谷某协商,以给付谷某2万元为条件,由谷某促使侄女翻供以撤销刑事案件,谷某实际收取了姜某2万元。谷某及受害人未到公案机关翻供,姜某弟弟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院认为姜某给付谷某钱款意在使被害人翻供撤销案件,使其弟弟免受刑事追究,姜某与谷某的行为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无效;谷某取得的2万元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收缴。姜某上诉要求谷某返2万元不当得利之主张,不应支持。据此,二审法院驳回姜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同时,向谷某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其非法所得二万元。
  宣判后,谷某在法定期内未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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