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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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翁阳  魏文静) 9月5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赔偿原告李国莲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2.68万余元。
  李国莲是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六街中心小学的教师。五年前的一天,她突然感到双腿麻木无力,在家休息一周后情况不见好转,遂于2000年9月27日到昆明总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脊柱结核并椎旁脓肿。2天后李国莲双下肢神经症状有所加重转住该院神经外科,经抗痨治疗后,医院在同年10月5日经李国莲签字同意后,为其实施了全麻下行椎板切除,椎管内探查术,椎管减压术。术后李国莲双下肢感觉运动丧失。经抗痨、高压氧对症支持等治疗后,疗效不明显,同年12月12日李国莲出院。同日以胸7、8椎结核并瘫痪转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骨科继续治疗,该院为其实施了全麻下行胸7、8椎结核病灶清除术、植骨术,术后双下肢肌力感觉有部分恢复,于2001年1月9日出院在家休养。原告李国莲因截瘫后大小便失禁。其在昆明总医院和省第一医院的医疗费为3.9万余元。李国莲出院后在2001——2004年间排除基本保险统筹支付外,其个人支付各种就诊、医疗费5645.62元。
  2004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委托昆明医学会对李国莲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医学会认为:昆明总医院在为李国莲提供医疗服务中术前准备不完善,有手术指征,但手术方式选择欠妥,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昆明总医院负主要责任。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昆明总医院在为原告李国莲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李国莲双下肢不完全瘫的主要原因,致使原告构成二级伤残,该医疗过失行为与目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昆明总医院应当对其过失造成的李国莲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确定的事实,以及《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昆明中院判处昆明总医院赔偿原告李国莲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2.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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