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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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罗真 苗东) 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司机陈某便萌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还债的念头。最终,陈某通过诱拐的方式绑架了自己以前老板的儿子,并向其父勒索65万元巨额赎金。4月3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年。
  陈某原是一名卡车司机,后因好赌,几年下来债台高筑,整天被人逼债。急于改变现状的陈某,便萌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还债的念头。陈某首先便想到自己以前的老板刘某。因为陈某曾经替刘某的化工厂开过卡车,知道刘某很有钱。于是,陈某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及手机号,并租用了一辆汽车,为伺机作案作准备。2009年1月22日上午,陈某来到刘某儿子的学校,谎称自己是刘某派来接其放学的。陈某在将刘某儿子骗上车后,将车门窗全部锁死,并威胁其不准出声。随后,陈某驾车至阜宁县沟墩镇,使用新购买的手机给刘某发短信,内容是“三点钟拿六十五万现金,玩花样小尸体都不会见到,我们陪着您,再会。”当日下午6时30分左右,陈某又在盐城用手机约刘某“半个小时到盐城。”当日晚8时许,陈某在建湖县新世纪大桥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陈某在实施犯罪前,进行了精心地预谋和策划,并且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在暴力控制被绑架人后,又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内容向被绑架人家属勒索巨额赎金,并且一直控制被绑架人直至案发。综合考虑本案情节,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另外,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在整个犯罪的实施过程中,未对被绑架人使用严重暴力,被绑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也较短,被绑架人身体及心理上均未受到严重伤害,并且被告人也未实际获得赎金即案发,以及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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