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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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代写借据的被告姚某被判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共计16.2万元。
  2003年5月15日和6月5日,吴某分别交给姚某10万元和5万元,姚某当即向吴某出具借条两份,口头约定与银行相同的利率,而后姚某将此款均转交给了请其代为借款的张某。当吴某索要借款时,姚某认为,张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因为他没有花到一分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张某并没有直接建立借贷关系,被告将上述借款再转借给他人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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