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刘赞芳 陈刚文) 律师为当事人打完官司,当事人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而律师却将当事人推上被告席,追索欠下的代理费。10月12日,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柴振东的起诉。 柴振东之子柴景龙与刘刚同为灵宝市秦岭金矿职工,刘刚系该金矿驾驶员。2003年12月20日晚,刘刚酒后驾驶单位的双排货车将柴景龙撞伤,柴景龙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刘刚支付部分费用后,柴景龙要求刘刚和秦岭金矿赔偿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6月2日,柴景龙尚未痊愈。其父柴振东经过咨询,要求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为柴景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供以下法律代理服务:一是催促做法医鉴定,二是参与与秦岭金矿调解事宜,三是暂要求对方赔偿15万元。柴振东和律师事务所当日签订了书面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4500元,判决前全部交清。2005年3月23日,蔡景龙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刚和秦岭金矿赔偿损失42.47万余元。2005年5月1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故给柴景龙造成的损失为40万余元,判决刘刚赔偿柴景龙70%的损失即28.13万余元;秦岭金矿赔偿30%的损失,即12万余元。 宣判后,函谷律师事务所要求柴振东支付诉讼中追加部分即27万余元的代理费,柴振东当时没有表态,后来也迟迟不露面。数日后,柴振东的女儿柴丽萍到律师事务要求退还4500元代理费,理由是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接受委托时口头答应的几个条件:第一是没有缓交诉讼费;第二是诉讼中没有申请先予执行;第三是法院没有判决秦岭金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对柴丽萍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解释:按15万元起诉,实际上只交了15万元的诉讼费,后又增加诉讼请求,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是结案后补交的,实质上起到了缓交效果;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律师做工作,秦岭金矿已经支付了9000元赔偿款给柴景龙;至于判决结果,法院虽然判决秦岭金矿承担部分责任,但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程中,一直主张的是要求秦岭金矿承担连带责任。柴丽萍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仍然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费。 此后,柴丽萍以该所为柴景龙指派的两名律师中有一名并无执业资格证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到灵宝市司法局举报称该所代理中有欺诈行为,并数次到事务所要求退费。2005年7月份,双方因代理费问题发生争执,柴丽萍叫来110请求处理,致使函谷律师事务所下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7月13日,函谷律师事务所正式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柴振东支付代理费6617元。在诉状中,该所诉称当时除了书面合同约定了15万元的代理费外,还口头约定如果诉讼标的超过15万元,则应按照《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向原告补交代理费用。就增加部分,律师事务所曾要求柴振东签订补充代理协议,柴虽然表示等判决后再交,但后来一直推脱。 柴振东接到诉状后,提交反诉状称,函谷律师事务所为其指派的律师没有执业资格,违法办案,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退还代理费4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因柴振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交纳反诉费,反诉没有被受理。 8月12日,灵宝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内,这场倍受关注的律师状告“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公开开庭审理,柴振东没有到庭,其聘请的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函谷律师事务所认为:第一,柴振东虽然不是代理合同的受益人,但签订代理合同的是柴振东,给原告支付部分代理费以及协商变更诉讼请求后补交费用的也是柴振东,做为该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受合同约束,其做为本案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柴振东是适格的被告;第二,6月2日与柴振东签订的协议是按15万元诉讼标的收取的诉讼及非诉代理费。第三,律师事务所指派人员依据相关赔偿标准,为其了核算赔偿额和具体项目;为其代书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收集整理了32书证;撰写代理词;出庭代理按照42万元赔付要求及具体项目举证,提出要求和代理观点等,对于付出的劳动,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报酬。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第一,柴振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他只是代柴景龙签订代理合同,函谷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柴振东代理过任何案件;第二,柴振东已经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交清了4500元代理费,原告要求被告再补交6617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建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月12日,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称考虑到曾经与对方有过业务往来,并且被告目前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至此,这场因判决引发的代理纠纷案终于拉下了帷幕。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刘赞芳 陈刚文) 律师为当事人打完官司,当事人因对判决结果不满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而律师却将当事人推上被告席,追索欠下的代理费。10月12日,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柴振东的起诉。
柴振东之子柴景龙与刘刚同为灵宝市秦岭金矿职工,刘刚系该金矿驾驶员。2003年12月20日晚,刘刚酒后驾驶单位的双排货车将柴景龙撞伤,柴景龙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刘刚支付部分费用后,柴景龙要求刘刚和秦岭金矿赔偿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6月2日,柴景龙尚未痊愈。其父柴振东经过咨询,要求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为柴景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供以下法律代理服务:一是催促做法医鉴定,二是参与与秦岭金矿调解事宜,三是暂要求对方赔偿15万元。柴振东和律师事务所当日签订了书面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4500元,判决前全部交清。2005年3月23日,蔡景龙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刚和秦岭金矿赔偿损失42.47万余元。2005年5月1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故给柴景龙造成的损失为40万余元,判决刘刚赔偿柴景龙70%的损失即28.13万余元;秦岭金矿赔偿30%的损失,即12万余元。
宣判后,函谷律师事务所要求柴振东支付诉讼中追加部分即27万余元的代理费,柴振东当时没有表态,后来也迟迟不露面。数日后,柴振东的女儿柴丽萍到律师事务要求退还4500元代理费,理由是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接受委托时口头答应的几个条件:第一是没有缓交诉讼费;第二是诉讼中没有申请先予执行;第三是法院没有判决秦岭金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事务所对柴丽萍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解释:按15万元起诉,实际上只交了15万元的诉讼费,后又增加诉讼请求,增加部分的诉讼费是结案后补交的,实质上起到了缓交效果;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律师做工作,秦岭金矿已经支付了9000元赔偿款给柴景龙;至于判决结果,法院虽然判决秦岭金矿承担部分责任,但律师事务所代理过程中,一直主张的是要求秦岭金矿承担连带责任。柴丽萍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仍然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费。
此后,柴丽萍以该所为柴景龙指派的两名律师中有一名并无执业资格证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到灵宝市司法局举报称该所代理中有欺诈行为,并数次到事务所要求退费。2005年7月份,双方因代理费问题发生争执,柴丽萍叫来110请求处理,致使函谷律师事务所下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7月13日,函谷律师事务所正式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柴振东支付代理费6617元。在诉状中,该所诉称当时除了书面合同约定了15万元的代理费外,还口头约定如果诉讼标的超过15万元,则应按照《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向原告补交代理费用。就增加部分,律师事务所曾要求柴振东签订补充代理协议,柴虽然表示等判决后再交,但后来一直推脱。
柴振东接到诉状后,提交反诉状称,函谷律师事务所为其指派的律师没有执业资格,违法办案,给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退还代理费4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因柴振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交纳反诉费,反诉没有被受理。
8月12日,灵宝市法院民事审判庭内,这场倍受关注的律师状告“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公开开庭审理,柴振东没有到庭,其聘请的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了此案。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唇枪舌剑的辩论。函谷律师事务所认为:第一,柴振东虽然不是代理合同的受益人,但签订代理合同的是柴振东,给原告支付部分代理费以及协商变更诉讼请求后补交费用的也是柴振东,做为该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受合同约束,其做为本案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柴振东是适格的被告;第二,6月2日与柴振东签订的协议是按15万元诉讼标的收取的诉讼及非诉代理费。第三,律师事务所指派人员依据相关赔偿标准,为其了核算赔偿额和具体项目;为其代书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收集整理了32书证;撰写代理词;出庭代理按照42万元赔付要求及具体项目举证,提出要求和代理观点等,对于付出的劳动,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报酬。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第一,柴振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他只是代柴景龙签订代理合同,函谷律师事务所没有给柴振东代理过任何案件;第二,柴振东已经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交清了4500元代理费,原告要求被告再补交6617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建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0月12日,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称考虑到曾经与对方有过业务往来,并且被告目前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至此,这场因判决引发的代理纠纷案终于拉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