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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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鲁毅东) 绑架7岁男童,以挖取眼角膜变卖现金相威胁,勒索赎金200万,日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五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均被判处罚金。
  被告人杨运才在益阳城市汽车驾驶学校学车本时结识了该校股东夏某,并得知其有一个儿子。
  2008年4月下旬的一天,杨运才电话联系在深圳打工的被告人陈明清,商量绑架夏某的儿子夏某某换取钱财。5月5日早晨7时许,陈、杨二人窜至夏某家楼下,当夏某的儿子走下楼梯准备上学时,二人将其劫持上车。杨运才拨通夏某的电话,告诉他不要慌张、不准报警,儿子已经被绑架,要他准备200万现金。因夏某一时无法凑足200万元,杨运才反复和夏某联系,赎金一路下降至80万、60万,最后定格在50万,并威胁夏某“如果不拿钱就把他卖到广州去,如果报警,小孩的眼角膜也可卖得50万。”
   随后,杨、陈二人将夏某某劫持到杨运才女友周新翠的娘家,周新翠随杨、陈二人到达京珠高速公路耒阳段的一天桥附近,并留在车上看守人质。当晚18时许,夏某按约来到交易地点,杨运才从天桥上放下绳索,将夏某手中装有43万余元现金的帆布袋吊取得手,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夏某根据杨运才的电话指示,在天桥的另一端找到了儿子。事后,杨运才分得赃款22万余元,陈明清分得19万余元,周新翠分得2万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运才、陈明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周新翠明知杨运才、陈明清实施绑架,仍积极协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据此,该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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