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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京一超市不找零多收2分钱成被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3
标题: 南京一超市不找零多收2分钱成被告
  消费者购买了68.28元的食品,超市却收了他68.30元钱。为了讨回多收的两分钱,这位来自南京的消费者将郑州“家世界”超市告上了法庭。日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两分钱属于不当得利,超市应当返还。
  2004年11月8日,南京市民吴先生到郑州旅游,在位于南阳路上的“家世界”超市购买了价值68.28元的食品,超市却收了他68.30元。回到南京后,吴先生发现超市擅自多收了他两分钱,当即打电话到这家超市进行投诉,得到的解释是:超市按照规定“四舍五入”、分币不找零,因此多收两分钱是正常的。后来在工商部门的督促下,超市给吴先生寄了一封致歉信,但没有退回多收的两分钱。吴先生遂将“家世界”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两分钱并赔偿由此产生的邮资、通讯等花费1231.5元。
  吴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按超市利益四舍五入,像 “家世界”这样规模的超市一天就可以“昧”下消费者 300多元钱。
  庭审时,吴先生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两分钱并赔偿邮资15.4元、电话费15.00元、交通费 201元等共计231.42元。
  被告“家世界”超市辩称,超市根本不存在分币不找零的情况,两分钱没给只是收银员的个人行为。他们还出示证据称,今年2月28日,“家世界”超市向吴先生邮寄了致歉信并汇去了两分钱,因此诉讼主体根本不复存在。
  庭审中,被告还给原告戴上了一顶“滥用诉权”的帽子,认为原告不是在进行自己所称的“公益诉讼”而是人为地扩大经济损失,浪费审判资源。
  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诉讼理由正当,被告出示的汇款收据不能表明原告已经收到了两分钱退款,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两分钱,并赔偿原告邮资损失15.4元、交通费93元。诉讼费用59元则由原告承担54 元、被告承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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