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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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覃波) 北京中外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经理刘福生带领5名员工,打着出版奥运题材图书的旗号,向他人收取购书费、奥运纪念证书费等共10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福生等6人1年半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6月间,被告人刘福生、陈海军伙同郝玉新(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后,决定以庆祝奥运、爱国为主题,以书法和绘画为内容出版《奥运中国》一书。后被告人祝春鹏在石景山区西黄村地铁口伪造了一枚《奥运中国》编辑委员会印章用于取款。
  2007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福生以其所在单位北京中外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同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签订出版《奥运中国》一书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为主办方,收取6万元活动管理费,协助乙方搞好本次活动,北京中外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为承办方,负责此次活动的一切事宜。
  2007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福生、陈海军、祝春鹏、刘玉红、王春利、穆亮亮等人先后在海淀区田村兰德华庭小区、碧森里小区等地,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的名义对外宣称将出版发行《奥运中国》一书,并谎称将该书向北京奥运会献礼,并将作为特殊赠品呈送给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及各国奥组委;同时还拟与北京奥组委签约的奥运特许商品经营机构联合发行,并推出奥运纪念证书和奥运纪念勋章。以此为由,被告人刘福生、陈海军、祝春鹏、刘玉红、王春利、穆亮亮等人非法套印了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的公章,使用假名与全国各地的书画家联系征稿,先后收取黄先生等67名被害人支付的购书费,奥运纪念证书、勋章费,特邀艺术家、和谐文化使者、《奥运中国》名誉顾问、《奥运中国》编委会成员支持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07年11月9日,上述六名被告人在海淀区田村碧森里小区被抓获,同时起获《奥运中国》编委会印章一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福生作为北京中外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海军、祝春鹏、刘玉红、王春利、穆亮亮作为北京中外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福生、陈海军、祝春鹏、刘玉红、王春利、穆亮亮至今不能退赔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应酌予体现从严。但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海军、陈海军、祝春鹏、刘玉红、王春利、穆亮亮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均可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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