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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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卢国平) 考上专科学校的小樊为了能上本科,在给了刘老师2.5万元“介绍费”后,到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专本连读”,到校后却发现该校无本科招生资格。小樊在办完退学后,为索要“介绍费”将老师告上法庭。1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告小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刘老师行为违法,被告如数返还原告“介绍费”2.5万元。
  家住港闸区的小樊去年高考发挥不理想,只考了420多分,被南京邮电学院一个大专专业录取。考虑到毕业后的就业等问题,小樊很想读个本科。平时爱上网的小樊通过一家网站,认识了天生港某中学的刘老师。刘老师答应帮小樊圆上本科梦,但代价是收“介绍费”2.5万元。
  刘老师介绍的是江西科技职业学院。这家学校最吸引小樊的就是毕业时可以取得国家认可的本科文凭。几经磋商,刘老师带着小樊到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报了名,樊家人也按约将2.5万元“介绍费”交给了刘老师。数日后,樊家人就从媒体上得知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不具备招收全日制本科生的资格。
  经过交涉,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同意小樊退学,退还了他大部分已交的费用。小樊幸运地赶上了南邮的报名时间。但是,樊家人却一直没有向刘老师追要到2.5万元“介绍费”。刘老师认为,他已将学校的真实情况告诉了小樊和他的家人,如果说学院方面的介绍有误,责任也应该由该校承担。刘老师已按双方协议给小樊报了名,完成了自己介绍的义务,就应当得到商量好的“介绍费”。 刘老师方面同时承认,这2.5万元是刘老师的个人收入。
  樊家人认为,刘老师隐瞒了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没有全日制本科生招生收资格的真实情况,骗取了2.5万元“介绍费”。钱是交给刘老师的,当然要找刘老师退还。
   港闸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涉及的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国家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录取工作。本案的原告参加高考而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却要求到本科院校就读,并通过熟人找到被告,还支付2.5万元“介绍费”,对此,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而被告本身是一名人民教师,理应知道国家严禁任何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却暗中为民办高校进行中介服务,并收取居间服务费用,显属违法。所以,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对被告收取的“介绍费”2.5万元,法院本可以依法没收,但考虑到原告还是一名学生,其主观上没有恶意,目前尚需父母的经济支持,所以对其要求被告返还2.5万元居间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要求,法院认为,既然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双方都有损失,则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介绍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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