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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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火锅”与“谭氏官府菜”为“谭氏”商标打官司,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四川德阳谭氏公司的诉讼请求。
  “谭氏”商标归原告四川德阳谭氏公司所有,因被告上海“谭氏官府菜”所使用的店招、订座卡等均载有“言覃氏官府菜”文字,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谭氏”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17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使用较多的“言覃”字为中文繁体字,而原告注册商标中的“谭”字为中文简体字。其次,“谭氏”系一种姓氏的称谓,通常为一般公众所共用,因此,虽然原告的注册商标由上述两部分组成,但在系争注册商标中起到显著识别作用的部分并不是“谭氏”两个中文文字,而是图形化的拼音字母“TAN”。而被告所使用的“言覃氏官府菜”或者“谭氏官府菜”系中文文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被告所使用的“言覃氏官府菜”或者“谭氏官府菜”与原告的系争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
  且在诉讼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实施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经营关系产生联想或者误认,并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误导相关公众。
  法院由此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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