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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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桂林) 贵州一男子未经注册虚设公司,私刻公章,与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微电机买卖,获取货款24万后,便失去联系。3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系贵州省仁怀市王马镇鱼孔村农民。2010年6月,被告人杜某被聘任为丰城市万有高新微电科技有限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2010年10月,被告人杜某通过网络方式找到在深圳的曾某,要求其做自己公司的业务员,在深圳设立办公地点,取名为深圳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时称自己不方便出面,要曾某主动与万有高新微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销售部工作人员赵某联系购货业务。随后,被告人杜某又告知赵某,盛达公司是自己介绍的以取得信任,之后,两家公司正式开始销售业务。期间,双方分别于2010年11月5日、2011年1月15日,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两份微电机购买合同,因深圳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公司注册登记,曾某在被告人杜某的授意下私刻公章签署了合同。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盛达公司正常支付货款。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杜某辞职离开万有高新微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将盛达公司主要客户的货款收取方式改为先转至自己的帐户,由被告人杜某转给曾某,再由曾某转付万有公司货款。2011年1月,盛达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至2011年3月万有公司停止发货时止,盛达公司已拖欠万有公司货款24万元。万有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讨货款,被告人杜某以公司负责人“刘总”身份表示因其他客户拖欠自己的货款导致其无法支付所欠万有公司的货款。2011年5月,曾某辞职离开盛达公司,2011年6月底,被告人杜某找到曾某,要求其更换原为盛达公司办公地点的住址,更换手机号和工作。之后,万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盛达公司失去联系,经查询发现该公司未经注册登记遂报案。
  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杜某的家人归还万有高新微电科技有限公司24万元人民币货款并取得万有高新微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清了所侵占的被害单位货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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