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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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船舶损坏水下设施赔偿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东海大桥于2002年6月26日始建,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为东海大桥投资建设单位,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为东海大桥基础工程施工单位。2003年8月28日,嵊泗电力经营和管理的极Ⅱ电缆发生故障,造成停电事故。作为电缆承保方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2004年2月向嵊泗电力付清了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7万余元,并于2004年10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17万余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要求三航局和同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上海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三航局和同盛公司损害了涉案海底电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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