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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西移动强收信息费被诉返还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2
标题: 广西移动强收信息费被诉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欧阳九林) 12月1日,律师蒙鹏与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调解,蒙鹏放弃要求被告道歉的请求,被告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退还原告蒙鹏信息费人民币38元。
  10月4日,蒙鹏到广西移动公司设在来宾市的服务厅交纳9月份费用时,对营业员打出的发票中的“代收梦网信息费”38元有异议,当即对此项收费进行质疑,指出该项收费没有任何依据,而营业员的解释是该项收费并不是移动公司收的费,而是公司代上海某公司收的信息费,拒绝了原告的返还请求。
  营业员打印的一份“短信查询”清单显示:在2005年9月19日21时40分至21时59分短短的10多分钟内,蒙鹏接收了来自上海的短信消息十多条,每条收费2元。按照营业员的解释,是蒙鹏与上海某企业定制了某项业务,因而只要是该公司发来信息,不管你是否愿意接收查阅,也无论任何内容,都得按2元/条交费,用户只有被动地接受,而不能主动地选择或拒绝。蒙鹏经过回忆想起,9月19日晚21时多自己确实在短短的十多分钟内连续收到一大串莫名其妙的短消息,平均几十秒一条,打开信箱,手机屏显示“内容为空”,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内容。蒙律师认为是一些不良短信,当时就逐一删除了。
  蒙鹏认为,广西移动公司柳州分公司之间作为网络营运商,其收费除应依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之规定,依法收取。原告既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订立过相关服务合同,也未接受过他们任何实质性通信服务,广西移动公司柳州分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单方的、强制性的收费,是典型的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自由交易权和财产权,应为法律所禁止,当全额返还不当收费并向消费者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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