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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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力) 刘先生在超市购物时,被货架上脱落的洗衣粉砸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数千元。为此,刘先生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4万余元。12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原告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2004年11月30日,刘先生到某超市购物时,被该超市货架上方脱落的编织袋装的洗衣粉砸伤。随后,该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刘先生到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就诊,该医院在刘先生就医医疗手册中记载为颈椎外伤,该超市支付了刘先生就医医疗费及交通费。
  此后,刘先生仍感身体不适,便找到该超市要求到医院继续治疗。2004年12月8日至2005年2月21日,刘先生在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3月21日,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刘先生因外伤后颈项疼痛,伴头晕、头痛、手指麻木收住院;诊断:1、颈椎病;2、颈髓损伤;于2004年2月21日因欠费出院,出院时情况见头晕、头痛、肩背、颈痛缓解,偶发;建议:1、定期门诊复查;2、有条件继续治疗1至3个月。刘先生支付住院费、住院餐费、医疗费、自购药费、交通费,共计9689.70元。该超市支付刘先生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807.20元。
  在诉讼中,该超市申请对刘先生是否有颈椎病,是否存在颈髓损伤,该颈椎病、颈髓损伤与其在店内购物物品脱落受伤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05年11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先生于2004年11月30日被货物脱落砸伤致颈部软组织损伤;其颈第5-6双侧钩突增生为退行性变的继发骨增生即颈椎病,该颈椎病与外伤无因果关系,但外伤可诱发或加重颈椎病症状和体征;未见明显颈髓损伤。
  2005年11月30日,刘先生失去了工作。
  法庭上,该超市辩称,2004年11月30日,被告店的当班人员证实,事发时刘先生所在购物通道无其他顾客,而相邻通道当班人员听到“嘭”的一声,过去查验时见到一洗衣粉包装袋(6-8袋1斤装洗衣粉)落在地上,刘先生在包装袋旁边。他见到当班人员过来,便蹲下身去。随后,刘先生找到办公室称其被砸伤,被告的工作人员带其就诊。刘先生住院病历显示其自身存在颈椎增生、退行性改变的情况。原告他不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即使其能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该侵权行为也是诱因,被告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刘先生存在扩大损失的故意,其住院行为缺乏合理性,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被告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刘先生到超市购物时,因该超市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货物脱落导致刘先生受伤,故该超市负有过错。该超市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刘先生的颈椎病与此次外伤无因果关系,但外伤可诱发或加重颈椎病症状和体征,且未见明显颈髓损伤,故该超市可适当减轻民事赔偿责任。刘先生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可在其治疗损失发生后另行解决。最后,法院判决该超市所属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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