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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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韦海澄) 黎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教学楼工程,却因为建筑质量问题,被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和要求整改。没想到监督站的质量监督行为,给黎某带来了一连串的负面效应。为此,黎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监督站起诉到法院,要求监督站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12月27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
  1996年度,黎某以其挂靠的浦北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福旺教育分公司的名义,承建了福旺镇下垌小学的教学楼工程。工程竣工后,浦北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此后,监督站于1997年3月向浦北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福旺教育分公司发出文件,要求对该工程进行翻工和加固处理。同时,为提高辖区其他建筑工程的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监督站以文件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到上述工程所在地召开现场会议。
  黎某认为,监督站弄虚作假,故意迫害自己,致使自己受到政纪处分,并造成名誉受到损害及经济受到损失。为此,黎某起诉监督站,要求被告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浦北县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黎某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浦北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验后依职权作出翻工和加固的处理决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务行为。另外,被告作出的文件,收文单位都是黎某挂靠的浦北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福旺教育分公司,文件也没有指名道姓针对原告的名字,没有对原告构成侵害。至于建设部门召开的现场会,披露了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对原告进行了政纪处分,这是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不能归责于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而且,从被告行文至原告起诉主张保护其名誉权已长达八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此,原告失去了胜诉权。浦北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黎某不服,上诉至钦州市中级法院。钦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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