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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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对名为阎荃的男子刑事拘留,至此,一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涉枪案件逐渐浮出水面。经查,此案涉及非法买卖的枪支包括手枪21支、子弹126发,涉案被告人14名,涉及“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卖淫罪”等罪名。目前,此案已被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法院。
  A
  【从枪迷到贩枪】阎荃第一次买枪,只是出于对枪的喜好。枪到手后,他不仅经常独自把玩,还向朋友炫耀。
  2006年12月的一天,江苏省中医院外科门诊室来了一名胳膊受伤的年轻男子,医生检查后发现,他胳膊上的伤是被子弹所伤。医生追问原因,此人支吾着顾左右而言他。医生为其包扎好伤口后,想进一步了解情况时,这名男子却偷偷地溜走了。
  受伤的男子就是阎荃。
  2008年8月18日,阎荃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事实上,阎荃曾于2004年1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2月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曾是南京一家期货公司员工的阎荃,以每支1万余元的价格从孟强处购得仿“五四”式、仿“六四”式手枪21支、子弹126发,大部分枪支、弹药被其单独或伙同王丽华(化名)、唐得胜向他人贩卖,谋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涉案枪支、弹药被全部上缴,经鉴定,这些枪支均有杀伤力。幸运的是,除了阎荃自伤的那一次外,其余枪支都没有使用过。
  ……
  阎荃是个军事迷,也是个枪迷,他一直想拥有一把属于自己的枪。2006年下半年,阎荃在网上搜索关于买卖枪支的信息,发现有一个网名叫冒易(真实姓名为孟强)的人,有枪支、弹药出售。很快,两人达成协议,阎荃以1.3万元的价格,从孟强处购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子弹若干发。他们约定在南京交货,由孟强将枪从青海送到南京。
  2006年11月的一天,在南京长江大桥附近,两人完成了第一次非法交易。
  阎荃第一次买枪,只是出于对枪的喜好。枪到手后,他不仅经常独自把玩,还向朋友炫耀。有一天,在和女朋友争吵后,阎荃持枪向自己的胳膊上开了一枪,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知道阎荃有枪,朋友们开始对他刮目相看,经常有人向他借枪用。出于义气,阎荃先后两次将枪出借,好在没有酿成祸端。
  阎荃有枪的消息传开后,有人表示愿高价买他的枪,阎荃也从中发现了发财的路子。很快,这个“枪迷”就变成了“贩枪者”。
  2007年4月间,阎荃以1.5万元的价格,向周伟贩卖仿“六四”式手枪一支。
  这期间,阎荃认识了王丽华,两人很快开始同居。王丽华知道阎荃贩卖枪支的事后,阎荃撒谎说是被人家强迫的,如果不做,就会有生命危险。王丽华信以为真,并开始帮他非法买卖枪支和弹药。2007年夏天,王丽华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肖吕永。此后,只要是王丽华联系的买枪人,都由她完成交易,“精明”的阎荃从不亲自出面。
  值得一提的是,阎荃买卖枪支和弹药的疯狂,还吸引了“二道贩子”———林文萍。2008年4月间,阎荃与另一同伙唐得胜以1.6万元的价格向林文萍贩卖仿“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4发。不久,林文萍又以人民币1.8万余元的价格将枪支及子弹贩卖给盛志。据查,阎荃卖给林文萍枪支6支、子弹34发。林文萍将枪支和子弹转卖后,获利近2万元。
  2008年7月中旬,在公安部部署的涉枪案件专项打击行动中,阎荃、王丽华、林文萍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南京警方抓获归案。
  B
  【网络贩枪】销售方在网上公开或以暗语发布售枪信息,购买方若有需求,通过网络支付等方式支付货款,销售方将枪支包装后经物流公司运送给购买方。
  “此案涉枪数量多,尽管破案前没有出现利用涉案枪支进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但这么多有杀伤力的枪支流向社会,对社会治安环境会带来很大的隐患。”办理阎荃等人涉枪案的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黄志坚告诉记者说,“从近期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几起涉枪案件来看,枪支买卖的暴利如同毒品暴利一样,成了一些梦想一夜暴富而冒险的人的又一种犯罪载体。”
  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办理涉枪涉爆案件110件193人。其中,2006年28件43人,2007年41件64人,2008年41件86人,查获各类枪支540余支、子弹万余发、炸药300余公斤、雷管900余只。“2006年之前,南京市涉枪犯罪中,未发现从网络上购买枪支的案件。但从2007年开始通过网络买卖枪支的案件为6件17人,涉及各类枪支55支;2008年则达到14件55人,涉及各类枪支95支、弹药2400余发,利用网络进行枪支买卖已成为枪支来源的重要渠道。”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一位检察官介绍说。
  据介绍,网络买卖枪支的主要方式是:销售方在网上公开或以暗语发布售枪信息,购买方若有需求,通过网络支付等方式支付货款,销售方将枪支包装后经物流公司运送给购买方。购买方获得枪支后,再通过网络等方式出售牟利。
  C
  【涉枪案件三大特点】持枪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恶性程度加剧;涉枪团伙犯罪常与黑恶势力犯罪、黄赌毒行为交织;非法制枪进行贩卖牟利的犯罪有所抬头。
  “枪支弹药的‘随意’买卖,给社会治安环境带来了巨大隐患。”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从近年来南京市查处的涉枪案件看,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持枪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恶性程度加剧。尽管从数量上看,持枪杀人、抢劫、伤害、暴力恐吓的案件总量不多,但呈上升趋势,有些案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如孙家才等故意杀人、抢劫、敲诈勒索案,犯罪分子出于对社会的不满,多次持枪进行敲诈勒索、介入他人经济纠纷,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最后发展到预谋对10人实施绑架抢劫并杀人灭口,为此,犯罪分子租赁房屋作为作案场所,持枪抢劫6人。最终,涉案人员中有3人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涉枪团伙犯罪常与黑恶势力犯罪、黄赌毒行为交织。据统计,发生在南京地区的涉枪案件中,有27起案件与涉“恶、毒、赌”团伙犯罪明显相关。有的犯罪分子因经济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工程承包而使用枪支;有的犯罪分子为争夺“地盘”、称霸一方而购买枪支;有的犯罪分子为逞强好胜、寻衅滋事而拥有枪支,非法枪支成为一些恶势力团伙实施犯罪的必备工具。这些人在涉枪犯罪的同时,还伴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持有毒品等犯罪。
  非法制枪进行贩卖牟利的犯罪有所抬头。与以往非法制枪制爆主要目的是为了打猎、开矿需要相比,近年来,由于非法制枪制爆有潜在的需求市场,不法分子私自制造、改制枪支爆炸物进行销售牟利,涉案数量惊人。如孟迎旗将国家禁止生产的防身打火机进行改装处理,共计销售给他人49支打火机式手枪、子弹1346发。案发后,警方查获尚未出售的171支打火机式手枪和42支笔式枪。经鉴定,上述枪支中有229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小型手枪,对人体有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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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何打击不力】由于涉枪犯罪实行地域管辖,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制造、销售枪支犯罪,即使发现了相关线索和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行使管辖,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
  办案检察官指出,涉枪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网络买卖枪支犯罪案件打击难。由于网络系虚拟世界,本身就难以管理,进入诉讼环节后,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困难,加之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导致对网络买卖枪支犯罪不能进行有效打击。在南京市一起已经起诉判决的网络涉枪犯罪案件中,有9名被告人,虽然他们均供认枪支来源是从网络上购买,但由于购买的证据不充分,最终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此外,由于涉枪犯罪实行地域管辖,对于跨省、跨地区的制造、销售枪支犯罪,即使发现了相关线索和犯罪嫌疑人,也无法行使管辖,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犯罪。
  二是不法分子对付打击和反侦查能力提高,组织更加严密,行动更加隐蔽。表现在涉枪犯罪中,制造、贩卖和使用枪支的分工日趋明显,持枪的不知谁卖的,卖枪不知谁造的,更何况有些案件属于“黑吃黑”,双方都不肯交代枪支来源。有些犯罪分子是“几进宫”,对法律的规定也较为熟悉,他们交代枪支来源时往往编造情节以逃避打击,这些都给司法机关追查枪源带来了极大困难。从南京市3年来查处的涉枪案件看,绝大部分案件只能打击到销售环节,制造环节很难被发现。
  三是涉枪案件治安防控体系尚不健全。表现在重点人口监控不到位,对一些有劣迹或苗头倾向人员的情况掌握不及时,导致有些涉枪案件较长时间没被发现,甚至引发恶性案件。非法枪支流通渠道堵塞主要依靠公安机关,但未有效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导致不法枪支弹药通过公共交通工具、物流快递进行流通。枪支配件的销售、使用缺乏管理措施,一些配件可以在综合批发市场购买或从机械制造企业截留,为不法分子非法制造、组装枪支提供途径。在办理涉恶、涉赌团伙案件时,注重对案件单一处理,没有横向深挖涉枪线索,追查力度不够。
  E
  【遏制蔓延趋势】加强对黑恶势力和有劣迹人员活动的排查和信息工作,紧盯黑恶势力容易涉足的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拆迁安置、娱乐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及时掌握黑恶势力团伙的动向,对其中可能涉及非法枪支的,要坚持露头就打,不能使其形成气候。
  如何有效遏制涉枪案件的蔓延,检察官建议,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打击涉枪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黑恶势力和有劣迹人员活动的排查和信息工作,紧盯黑恶势力容易涉足的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拆迁安置、娱乐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及时掌握黑恶势力团伙的动向,对其中可能涉及非法枪支的,要坚持露头就打,不能使其形成气候。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团伙性犯罪、有组织黄赌毒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深挖其中的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线索,彻底查清、收缴隐藏的枪支弹药,对于有上家的,要顺藤摸瓜,主动跟踪,一查到底。
  另一方面,要坚决遏制利用网络买卖枪支犯罪的蔓延。首先,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建议公安机关与网络信息管理、电信部门密切联系,开展一次整治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枪支买卖专项行动,加大网络贩枪信息监管。其次,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分析研究,进一步提高电子证据收集意识和审查判断能力,尽快形成统一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第三,要进一步明确涉枪案件的管辖问题,建议参照毒品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对涉枪犯罪案件,应充分考虑到其犯罪的特殊性和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枪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径地以及枪支生产地,也包括枪资、枪支藏匿地、转移地和贩卖目的地等,以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涉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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